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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用丢失方在中国税务报登报声明吗 | 来源:本站 点击数:3676次 更新时间:2020/8/4 17:17:51 |
如果增值税发票在未认证之前发票联和抵扣联丢失,那销货方开《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需不需要购方在中国税务报上登报声明
大多数地区都是要求先登报声明,持《丢失增值税专用发 票已报税证明单》一式三份以及“刊登遗失证明”取得的原始票据(需在地级市报刊上刊登),剪下的报纸需黏贴在“证明单”上办理丢失增值税专用票已报税证明。但也有的地区并不需要这个过程,建议联系当地税务机关确认。《丢失增值税专用发 票已报税证明单》表格由税务机关提供或自行在当地国税网站下载。
受理条件:
1、购货方在规定的保管期限内因保管不慎而丢失、被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的发 票联和抵扣联;
2、销货方开具的丢失、被盗防伪税控系统增值税专用发 票已抄报税。
受理时限:
丢失、被盗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抄报税后
报送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丢失发 票的存根联原件及复印件。
注意事项:
1、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票的发 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 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 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2、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票发 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票发 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票发 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3、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票的发 票联,可将专用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追问:
北京这边的税务局说不需要登报声明可对方山东那边的税务局说要登报这个东西不是全国统一的吗
回答:
不是全国统一的政策,国家只有大的政策方向,具体实施地方税务有自定的政策,之前回答时就告知不是所有地区都是一样的,有的地方要求,有的就不需要。只能服从于当地了
登报电话:010-51058285 13701118485 QQ:12559007 联系:杨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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